• 首页

  • 关于我们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协会制度
    • 组织机构
    • 本届理事会
    • 往届理事会
    • 机构资质
    • 协会荣誉
  • 新闻资讯

    • 慈善要闻
    • 慈善聚焦
    • 通知公告
    • 媒体报道
  • 公益基金

  • 慈善项目

  • 志愿服务

    • 志愿者注册
    • 志愿服务动态
    • 志愿者风采
  • 信息公开

    • 财务会计报告
    • 年度工作报告
    • 收支明细
  • 慈善文化

    • 慈善人物
    • 爱心企业
    • 慈善格言
    • 慈善文化
  • 党建文化

    • 组织概况
    • 党建动态
登录注册 退出

→ 关于我们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 协会制度
  • 组织机构
  • 本届理事会
  • 往届理事会
  • 机构资质
  • 协会荣誉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

2024-09-01 00:00

来源:本站

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

(定边县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10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边县慈善协会由定边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组成,是志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城。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扶孤,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定边县民政局,是经定边县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定边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和榆林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定边县慈善协会基金及各专项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在政府引导下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定边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县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慈善特点工作发展新路子。

(九)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乡镇慈善分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履行本会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或有违纪被司法部门、纪检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常误理事会批准,予以清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议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其它议案。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作出决议。

(七)本会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室、项目部、财务部、志愿者服务部、网络信息宣传部。

(八)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办法一律实行举手表决的办法。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于工作需要或决定重大事项由会长提出可以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三条(一)、(五)项的职权。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清除;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制定重要制度。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方案,请提理事会审议。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需要由会长决定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补选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项目部部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1名、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不驻会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才。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热心慈善事业,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本会设发展基金、冠名基金、专项基金,发展基金是政府拨来指定为发展慈善事业的款项,通称发展基金。

(二)通过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企业、民营企业和机构有意向经协商共同确定捐赠一定数额为目标的基金。

(三)根据捐赠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四)基金、发展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如专项基金存入国家银行或国家财政系统债券。每年取利息用于资助困难学生上大学。基金遇特殊情况,如慈善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需经过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方能实施,未尽事宜另外协商后经过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购买服务工作经费、办公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存款利息。

(七)兴办实业的收入。

(八)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九)募捐数额的管理费。

(十)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一)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五)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三十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尊重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网络捐赠的项目需省市沟通和协调,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事会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须经过监事会监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法执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向理事会定时报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监事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主席。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蒋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査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章  中国社会扶贫网定边信息服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管理和运营:

(一)中国社会扶贫网定边信息服务管理中心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慈善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及工作推进。

(二)社会扶贫网管理中心要利用好这一平台,抓好“三全”工作职责,体现它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并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8年10月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常务理事会临时讨论通过后,和本章程有同等权利。


捐赠账号

人民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外币接收捐赠银行账户信息:


备注:请注明捐款用途

主办单位:定边县慈善协会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产业园区科技四路北侧

邮编:718699 邮箱:1255302669@qq.com

陕xxxx号-1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