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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00:00
来源:本站
定边县慈善协会二届理事会规章制度汇编
前 言
为了加强协会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公信型、制度型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贯彻国家《慈善法》和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全体人员开会讨论,会长扩大会议反复研究,形成了本会第二届理事会各项规章制度。现将其汇编成册,印发大家,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目 录
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01
定边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和工作规则…………………………………11
党建工作制度……………………………………………………………………13
财务管理制度……………………………………………………………………17
工作职责制度……………………………………………………………………28
会议学习考勤制度………………………………………………………………31
后勤工作管理制度………………………………………………………………33
项目管理办法……………………………………………………………………35
慈善志愿者工作管理制度………………………………………………………39
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制度…………………………………………………………42
定边县慈善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45
工作人员投稿采用奖励办法……………………………………………………48
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边县慈善协会由定边县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组成,是志愿参加的全县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中国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城。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面向社会依法开展扶贫济困、安老扶孤,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定边县民政局,是经定边县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接受定边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和榆林市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定边县慈善协会基金及各专项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赈灾救助。在政府引导下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定边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县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兴办实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慈善特点工作发展新路子。
(九)对属本会单位会员的各乡镇慈善分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履行本会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或有违纪违法被司法部门、纪检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清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议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其它议案。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授予名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作出决议。
(七)本会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室、项目部、财务部、志愿者服务部、网络信息宣传部。
(八)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办法一律实行举手表决的办法。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于工作需要或决定重大事项由会长提出可以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行使第十三条(一)、(五)项的职权。
(三)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清除;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制定重要制度。
(八)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出聘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人选方案,请提理事会审议。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需要由会长决定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任免和聘用。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五)补选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项目部部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会设终身名誉会长1名、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不驻会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才。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热心慈善事业,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本会设发展基金、冠名基金、专项基金,发展基金是政府拨来指定为发展慈善事业的款项,通称发展基金。
(二)通过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企业、民营企业和机构有意向经协商共同确定捐赠一定数额为目标的基金。
(三)根据捐赠意愿,设立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四)基金、发展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依据《慈善法》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如专项基金存入国家银行或国家财政系统债券。每年取利息用于资助困难学生上大学。基金遇特殊情况,如慈善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需经过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方能实施,未尽事宜另外协商后经过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购买服务工作经费、办公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存款利息。
(七)兴办实业的收入。
(八)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九)募捐数额的管理费。
(十)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方式:
(一)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开展社会救助。
(二)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
(一)按照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五)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应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尊重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网络捐赠的项目需省市沟通和协调,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事会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须经过监事会监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法执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向理事会定时报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九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推选监事会监事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理事(常务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人选的推荐和变更
(一)监事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2)业务主管单位;(3)登记管理机关;(4)常务理事会推蒋的本会会员代表。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査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章 中国社会扶贫网定边信息服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管理和运营:
(一)中国社会扶贫网定边信息服务管理中心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慈善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及工作推进。
(二)社会扶贫网管理中心要利用好这一平台,抓好“三全”工作职责,体现它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并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8年10月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常务理事会临时讨论通过后,和本章程有同等权利。
定边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
议事和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集体决定。
第三条 本会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管理日常事务。会长因故短期内不能主持工作时,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组成人员出席,方得举行。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举行会议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组成人员作好准备。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
第三章 议事和工作范围及方法
第九条 讨论制定贯彻理事会决议决定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理事会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对理事会批准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外部分作调整或变更。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办理理事联名提出的议案以及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事宜,并报理事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任免常务理事会个别组成人员,接受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的辞职,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任免、接受辞职和聘任事宜都应报理事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五条 任(期)免(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换届时提出会员代表名额及其分配方案,组织协商产生会员代表:提出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做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等备、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决定终止时,组织结算和善后工作。
第四章 会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项目部部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党建工作制度
党组织设置制度
一、本会是社会慈善公益组织,按照2015年9月中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设立党支部。
二、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三、党支部委员8人,设书记1名,由会长兼任;副书记1名,由副会长兼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委员4名。
四、党支部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任期内委员若有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支部委员应由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六、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党支部职责制度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慈善法》等慈善法规,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职责制度
一、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1、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广大党员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3、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4、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副书记和各支委的作用。
二、党支部副书记主要职责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当书记不在时,受其委托,主持支部工作。
三、组织委员主要职责
组织委员协助书记或副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2、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四、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宣传委员协助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3、做好协会党建工作宣传报道。
党员学习制度
为促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党员建设,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建立学习长效机制,推进慈善工作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组织
党员学习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具体由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学习资料的准备和人员组织。
二、学习内容
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时事政策、上级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精神、科技知识、业务知识等。当前,要突出党章党规、慈善法规、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
三、学习形式
党员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个人自学、参加讲座、推荐文章、主题发言、党课辅导、讨论交流等形式进行。
四、学习时间
每周星期三上午为党员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临时决定调整,但要保证一周一次的两小时学习时间。
五、学习要求
1、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工作水平。
2、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年中要根据学习任务要求作出阶段安排,党员个人要认真搞好落实,完成学习任务。
3、要合理处理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关系,自觉搞好自学,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4、要积极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培训。
5、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用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思想和工作实践。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月底召开,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三天向党员发出告示,以便做好充分准备。
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党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行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党员领导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馈;
4、对党员违纪违法案件,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按有关规定作出应有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严明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保证协会工作高效运行,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和《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来源
1、基金利息中提取的经费;
2、争取政府拨款和有关部门资助的工作经费;
3、按《慈善法》有关规定,慈善项目捐款中按6%比例提取的工作经费,最高不能超过10%,决不能碰红线。
二、经费管理
1、协会的一切经费往来和财务收支统一由财务部实行审核,按审批制度报账;大额行政支出、善款支出,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后,由项目办出项目执行通知单,再由会长审批后报账。
2、协会确定举办的各种会议及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的支出费用、在七天内结算核报,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3、机关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管理由办公室和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采购。采购时,应有两人参与,货比三家,报审时附有购物清单。
4、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符合国家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连审会签。
5、严格执行现金存放规定,不得在单位存放大额现金。
6、现金支出单据,都要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印的国家正规票据,由经办人员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会长审签后报销,不得用一般收据或白条代替。支付资金原则上实行转账办法,尽量不用现金结算。
三、财务人员职责
1、会计、出纳按照国家对财务会计人员各项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2、会计、出纳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共同搞好财务管理工作。
3、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会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票证,有责任拒绝办理。
4、要加强票据或印章管理,做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记录,按时做好财务管理的整理、装订和管理工作,严防霉沤、虫咬、鼠患、被盗、失火等事故发生,如有发生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财务监督
1、会计、出纳要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2、严格按制度规定程序审核资金的支出,定期向会长、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会、民政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3、每年请审计部门或审计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计,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办字[2014]96号),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四条 交通费是单位驻地与出差目的地之间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九条 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食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赴外省及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其它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发生签转或退票,交通意外保险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七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食宿费发票等凭证。对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于报销。
第二十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附:住宿费、伙食补助标准表
附表一
县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1 | 北京 | 350 | 100 |
2 | 天津 | 320 | 100 |
3 | 河北 | 310 | 100 |
4 | 山西 | 310 | 100 |
5 | 内蒙古 | 320 | 100 |
6 | 辽宁 | 330 | 100 |
7 | 大连 | 340 | 100 |
8 | 吉林 | 310 | 100 |
9 | 黑龙江 | 310 | 100 |
10 | 上海 | 350 | 100 |
11 | 江苏 | 340 | 100 |
12 | 浙江 | 340 | 100 |
13 | 宁波 | 330 | 100 |
14 | 安徽 | 310 | 100 |
15 | 福建 | 330 | 100 |
16 | 厦门 | 340 | 100 |
17 | 江西 | 320 | 100 |
18 | 山东 | 330 | 100 |
19 | 青岛 | 340 | 100 |
20 | 河南 | 330 | 100 |
21 | 湖南 | 330 | 100 |
22 | 广东 | 340 | 100 |
23 | 深圳 | 350 | 100 |
24 | 广西 | 330 | 100 |
25 | 海南 | 350 | 100 |
26 | 重庆 | 330 | 100 |
27 | 四川 | 320 | 100 |
28 | 贵州 | 320 | 100 |
29 | 云南 | 330 | 100 |
30 | 西藏 | 350 | 120 |
31 | 甘肃 | 330 | 100 |
32 | 青海 | 350 | 100 |
33 | 宁夏 | 330 | 100 |
34 | 新疆 | 340 | 120 |
附表二
县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表
序号 | 省份 | 住宿费标准(元/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1 | 西安市 | 320 | 100 |
2 | 咸阳市 | 260 | 80 |
3 | 铜川市 | 230 | 80 |
4 | 宝鸡市 | 260 | 80 |
5 | 渭南市 | 260 | 80 |
6 | 汉中市 | 230 | 80 |
7 | 商洛市 | 230 | 80 |
8 | 安康市 | 230 | 80 |
9 | 榆林市 | 300 | 90 |
10 | 延安市 | 300 | 90 |
11 | 杨凌区 | 260 | 80 |
12 | 韩城市 | 260 | 80 |
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的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机关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的购置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购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第三条 协会机关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由办公室和财务室统一购置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固定资产变更,应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及办公易耗用品由办公室编制计划,报会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派人货比三家,择优购买。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对该固定资产须妥善维护,合理使用。因使用、保管不当发生损坏、丢失的应追究责任或赔偿。
第六条 办公室、财务室每年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盘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报废,由办公室提出,组织专业人员测试,鉴定无误后报会长批准。
善款善物管理和监督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和《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善款善物来源
1、政府拨款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兴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团体、个人会员的捐款。
5、创始基金、募集资金存款利息。
6、其它的合法收人。
二、善款善物的募集
1、募集原则:募集善款善物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大型募集活动要报县委、县政府、民政局批准。
2、募集方式:除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各界人土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演、义诊、义卖等专项捐赠活动及通过网上发布救助项目进行公开募集。
3、募集程序:
(1)严格接收捐赠手续,凡以慈善事业名义接收的捐款捐物、专项基金,均须和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进行登记,录入《定边县慈善协会功德簿》,向捐赠者出据国家统一制定的捐赠凭证,颁发证书或牌匾。数额较大的,可举行捐赠仪式,组织媒体宣传。
(2)对向慈善事业的捐物,不论多少,必须清点登记入账入库,专人管理。出库要有详实登记、领出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的物品,可公开拍卖变现收入。
三、善款善物的使用范国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5、符合慈善事业宗旨的其它费用。
四、善款善物的运作和审批程序
1、基金存入国家银行,只取息不动本金。如遇特殊情况要动用创始基金,需经理事会批准。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愿实施;非定向捐款,原则上不得超出慈善事业实施范围。
2、协会善款善物募集和使用,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出当年计划,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善款善物的使用要经会长会议研究,会长“一支笔”审批。
五、善款善物的管理与监督
1、对募集下的善款善物,财务人员要及时收回,办理其入库手续。
2、每项善款善物要分别设置总账和收入、支出明细账,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入账或出账,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单据齐全,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发放款物必须有据有证。
3、严格按照国家《慈善法》和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每年初向理事会议报告一次上年度善款善物收支执行情况外,还要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指定网站的公布与监督。对定向捐赠的善款善物,要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执行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接受各位理事、各位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4、如发现贪污、挪用善款行为,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依法惩处。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协会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榆办字[2014]197号)榆林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代表会议,协会年度全体理事会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并报县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协会会员代表会议、协会年度全体理事会应属于一类会议,其他会议属于三、四类会议。
第五条 会议前要做好预算编报工作(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等)。
第六条 改进会议形式,会议一般不在酒店、宾馆召开,提倡开短会、走会,降低会议成本,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
第七条 会议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它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九条 一类会议按现行规定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80元,其中住宿费220元,伙食费150元,其它费用110元。二类会议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160元,伙食费130元,其它费用110元。三、四类会议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20元,其它费用80元。本会一般适用三、四类会议标准。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发展,若上述标准有变化,将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禁在会议费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会期开支经费。
第十一条 严把会议费的决算、报销、审核关,确保票据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一周内需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榆字办[2014]199号关于《榆林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涉及我会的有:协会职工业务培训、慈善志愿者培训等。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协会各部门建立培训计划和协会审批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会长办公会议和党支部批准后实行。
第四条 培训会开支范围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
第五条 培训会开支标准: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50元,合计30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它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不搞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工作职责制度
会长职责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由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各副会长按照分工,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托,负责有关工作和事务,或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部门职责
协会各部门在会长、主管副会长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办理协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综合服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各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会文秘工作,发文要用发文稿纸,会长签发。
(四)负责组织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总结、会长讲话等材料,撰写协会工作大事记。
(五)负责协会后勤服务、来客接待和车辆管理工作。
(六)负责年度理事会的准备工作。
(七)负责受理起草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的议案。
(八)负责县乡慈善组织联络工作。
(九)负责同中、省市慈善协会及国内外慈善组织的联络工作。
(十)负责单位安全保卫和修缮工作。
(十一)负责《慈善功徳薄》资料收集记载和编写工作。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二)负责办理接收捐赠资金(物资)的各项财务手续;做到准确、齐全、无差错。
(三)负责办理慈善永久基金经营管理的各项财务手续。
(四)负责慈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编报各项慈善财务报表。
(六)负责联系和配合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协会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和主要会议及活动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的制定,经会长审定,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八)经费支出情况,每月向会长汇报一次,每半年向会长会议汇报一次,每年要向理事会、监事会和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县财政拨款,也要向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
项目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协会项目计划方案。
(二)负责各地慈善救助项目申请的受理、考察、审查、立项工作。
(三)负责协会安排实施的各类慈善项目的管理、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慈善救助项目完成后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负责捐赠项目的咨询服务以及项目完成后的情况总结和反馈工作。
(六)负责中、省、市慈善协会在定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县外、港澳境外慈善合作项目的实施及服务工作。
(八)负责资金募集方案的策划、编制和实施。
(九)负责提出慈善永久基金(包括冠名基金)安全前提下保值增值的经营方案,加大争取设立企业冠名基金的力度。
(十)负责募捐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和情况反馈。
(十一)负责捐赠善款(物资)的催促到账,落实对捐赠者的各项回馈条款。
网络信息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拟定慈善事业社会宣传、理论研究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协会会刊、简讯等各类宣传品的编辑。
(三)负责慈善活动的摄像、录像、保管影像资料。
(四)负责协会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网上信息资料收集输入工作。
(五)负责协会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工作。
(六)负责中、省慈善协会及其他单位征稿发送。
(七)负责慈善协会展室的充实和参观展室的接待工作。
(八)负责同新闻媒体联系慈善宣传合作事宜。
(九)负责资金募集的宣传和咨询。
(十)负责提出先进捐赠者和优秀劝募工作者的遴选和宣传、表彰意见。
(十一)负责善款捐赠者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捐资仪式的策划、举行工作。
(十三)负责中国社会扶贫网定边信息服务管理中心服务工作。
慈善志愿者服务部职责
(一)负责慈善志愿者组织的组建工作。
(二)负责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组织开展工作。
(三)负责协调志愿者工作的部署、督査、考核、总结和表彰奖励工作。
(四)负责慈善志愿者工作的培训、交流工作。
会议学习考勤制度
会议制度
一、协会会员大会、全体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的召开,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二、协会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各副会长参加,研究协会重大问题。
三、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一般由各副会长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协会全体人员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听取协会各部门工作汇报,传达会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安排布置协会要开展的工作。
五、各部室凡需要提交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由部室列出议题,准备好汇报材料,提前交秘书长会同会长作出会议议题和时间安排。
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组织、能力建设,营造书香定边和学习型机关,特制订以下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
每月组织全体人员集体学习一次。
二、学习内容
1、学习中、省、市、县党政有关重要文件和中、省、市慈善组织的文件。
2、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慈善事业的法规政策和外省市慈善组织的先进经验和专家、学者发表的慈善理论文章。
三、学习方法
1、以自学为主,做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为协会《简报》、《善行定边》、展室、网站、报纸和中省市慈善协会的刊物提供稿件。
2、研讨慈善工作。争取派员参加中、省、市慈善组织举办的各类研讨会。
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的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须本人持请假条,说明事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工作人员请假,连续事、病假在3天以内的,由各部室部长(主任)批准;连续事、病假在4-6天的,经部室负责人同意,由主管副会长审批;请病、事假7天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3、部门负责人请假的,须经主管副会长审批;副会长请假的,须经会长审批。
4、办公室按时向人事部门报送公益性协管员考勤表。
后勤工作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协会的小车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用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协会的小车属协会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协会工作人员(包括驾驶员、退休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时,要经办公室批准。
二、协会车辆实行专人专车管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
三、协会车辆实行定点洗车。
四、车内需要购置某种物品(包括车辆保险)和易损品时,由驾驶员和办公室拟出清单,核定购买费用,向会长汇报批准购置。
五、驾驶员出差后须一周内报销费用,驾驶员持报销单据首先由办公室主任初审签字,再由会计进行单据审核后,由会长签字方可报销。未经办公室派车的单据,一律不予审核报销。
六、县城内个人用车,每用一次20元;下乡50公里以内补油费50元;50公里至100公里100元;100公里以上150元。
门卫管理制度
一、负责协会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机关防盗监控设施。
二、负责协会院落的环境卫生工作(含卫生间)。
三、负责协会会议室、展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四、负责协会花木的浇水、修剪、管护工作。
五、负责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六、负责电话的记录、传达工作。
灶务管理制度
一、伙食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灶务管理服务工作。
1、严守《食品安全法》,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在采购食品时要查验卖方许可证、经营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严防假冒伪劣和过期霉变食品,对存放过期的食品督促炊事人员及时清理。
2、伙管人员采购回的食品交灶房时,要和炊事人员实行交接验收签字制度。
3、加强对炊事人员的管理,定时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炊事人员搞好灶房卫生。
4、加强灶房、账务、食物、灶具的管理,按月核算成本。
二、炊事员要尽职尽责,确保饭菜卫生、美味
1、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2、熟练掌握烹饪技术,努力提高饭菜质量。
3、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浪费食物。
4、保证饭菜烧熟、煮透,不吃生、冷、硬食物。
5、提前做好饭菜准备工作,按时开饭。
三、就餐人员要积极配合,共同办好单位灶务。
1、严格报灶制度。凡就餐者,须提前通过报灶牌报灶,凡下灶者,必须提前通过下灶牌下灶。杜绝“饭多人少”或“人多饭少”现象发生。
2、自觉维护食堂卫生,爱护灶房公共财物。
3、加强对伙管和炊事人员履职监督,有合理建议及时提出。按时自觉缴纳伙食费,做到不拖不欠。
4、早餐每人每次3元的标准,如有家人需要在灶上用早餐时,需提前给灶务人员报灶,每用一次早餐收费3元。
项目管理办法
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慈善项目的实施管理,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慈善协会的公信度,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慈善项目的类型
1、基础性建设项目,即帮助贫困农村修桥、建校、解决人畜饮水、以造血功能为主的科技扶贫、灾后重建等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项目。
2、慈善救助项目,即助学、助医、助老、助残、助孤、助困、救灾等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项目。
3、公益性援助项目,即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
二、慈善项目的筛选和救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实施项目、群体救助的原则。主要是对某一区域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进行群体性救助。
2、坚持“雪中送炭”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确定救助对象。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筹集善款的数量确定年度计划,优先安排规模小、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优亲厚友。
5、坚持不重复救助的原则。同一对象在同一项目上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性救助。
三、慈善项目年度计划的确定
1、县慈善协会慈善项目投资总额,根据年度慈善资源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于年初提出计划,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年内可适当调整。
2、按照年度计划,项目部根据筹资进度分阶段提出各类项目在某些区域或某个范围内实施的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别以县慈善协会名义下达各乡镇慈善分会或有关实施单位。
四、慈善项目的申报
1、基础性建设项目的申报
县慈善协会根据市慈善协会下达的项目计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项目推荐意见,上报市慈善协会。
(1)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2)选址。由项目实施单位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确定项目地址,进行可行性评估。
(3)设计。拥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技术人员按照项目要求进行设计,绘制设计图纸。
(4)预算。根据设计编制预算。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
(5)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必要性,要反映当地的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迫切性。
②效益性,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体现投资少,效益好的原则。
③可行性,反映实施项目具备的条件。
④综述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筹集情况,申请市慈善协会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⑤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求资金配套单位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
2、慈善救助项目的申报
慈善协会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慈善协会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在计划实施区域或范围内宣传项目内容和具体要求。
(2)调査摸底,坚持公开、民主、公正的原则,困中选困,让最困难的人得到救助。
(3)申请救助者填写有关申请表、登记表。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政府(办事处)出具贫困证明或签注意见。
(5)申请助学的,需提供学生所在学校意见、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助医的,需提供医院、医保或民政部门证明;助残需要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慈善项目的审批
1、对乡镇慈善分会和有关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县慈善协会项目部负责审查。
2、项目部经审查认为可行的项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纳入当年项目计划实施。对于因情况变化,当年无力安排的合格项目,要进项目库储备。
3、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项目,以县慈善协会名义下达批准文件执行。
六、慈善项目的实施
1、慈善协会或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市慈善协会批准项目文件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2、基础性建设项目,由项目资助单位、资助人或市慈善协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变更部分项目内容的,必须及时报变更设计和预算,因变更增加投资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4、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借项目实施之机吃拿卡要,营私舞弊。
七、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1、县慈善协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市慈善协会和捐赠人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基础性建设项目,由县慈善协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照片,形成书面报告,对项目做全面总结和评估,落实运行管理和维护责任。资助金额较大或冠名基金资助的都要立碑铭志,以作纪念。
3、在初步验收基础上,市慈善协会和捐赠人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的,县慈善协会出具捐赠数额的收款票据,市慈善协会拨款;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实施单位继续完善,直至合格。
4、属于基础性建设项目的,要举行竣工验收仪式;属于救助性的,举行救助款物发放仪式。举行仪式要邀请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捐赠人和新闻媒体参加,组织好宣传报道。
5、所有慈善项目结束后,都要将实施结果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慈善项目的管理
1、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2、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款协议专款专用。
3、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捐赠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4、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慈善志愿者工作管理制度
慈善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有爱心,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身体和能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无偿参加慈善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志愿服务项目,经常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活动。
慈善志愿者的主要任务
一、志愿选择服务项目,为有困难的对象提供义务服务。
二、根据所在分会、服务队的安排参与慈善宣传、善款筹募、精神安慰、救助项目实施等义务服务工作。
三、承担临时性、突发性义务服务任务(如大型慈善公益活动、救灾、紧急救援等)。
四、从事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义务服务工作等。
慈善志愿者的培训
一、做好慈善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对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参与服务的志愿者遵守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养,使他们成为慈善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通过他们的示范引导,不断提升慈善志愿者服务质量。如果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所属慈善志愿者组织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加强慈善志愿者服务技能培训。坚持培训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服务项目的要求,聘请行业部门的专家教授,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慈善志愿者的权利
一、有隐私权和被尊重人格的尊严权。
二、有参加业务技能的培训权。
三、有获得志愿服务项目的全部信息权。
四、有参加活动的选择权。
五、有要求组织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的证明权。
六、有对可能发生人身安全的服务项目要求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权。
七、有索取不因自己过错的意外伤害补偿权。
八、参与慈善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管理,对慈善志愿者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九、请求各级慈善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务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榆林市慈善志愿服务总会的帮助。
十一、自由退出慈善志愿者组织。
十二、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慈善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县慈善志愿服务总会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拒绝参加义务服务活动。
二、参加总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三、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慈善志愿者证件、慈善志愿者服务卡,服务时要佩戴服务卡和穿着标志服。
慈善志愿者的劝退
慈善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分会可对慈善志愿者进行劝退:
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慈善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4、不参与服务的挂名志愿者。
5、违反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
慈善志愿者工作情况年度统计上报
年度统计上报是慈善志愿者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慈善志愿者组织机构均有搞好年度情况统计上报的责任和义务。每年年底,各级慈善志愿者组织应由下而上逐级统计上报相关情况。统计上报情况应真实、准确,不得粗估冒捏、弄虚作假。统计上报内容详见《榆林市慈善志愿者工作情况年度统计上报表》。
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协会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受理、办理、整理、归档等系列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准确,确保工作需要。
第四条 办公室为协会公文处理的主管机构。各部门要协助办公室进行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要求速办的来文来电,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向秘书长汇报,秘书长向会长汇报,请会长批示,由主管部门办理。协会发出的公文函件,由主办部门复核校对,送会长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发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县慈善协会的公文类别有:
(1)决定用于部署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奖励先进单位与个人;变更或撤销曾经决定过的重大事项。
(2)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通告协会工作部署、计划安排、人事任免和召开会议。
(3)通报用于推广先进经验,通告有关重要情况,传达上级重要精神及协会重要工作部署。
(4)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指示或批准有关事项。
(6)函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有关工作事项的商洽、咨询和答复有关问题。
(7)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各种会议议定事项。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六条 发文办理指文件制发的全过程,包括文稿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等。
第七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2)情况真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句规范,文字简明扼要。
(3)文种选择适当、公文的目的、内容一致。
(4)公文由主管部门草拟。公文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草拟,相关部门协助。
(5)公文审签程序为:承办部门草拟和初审文稿,分管副会长审核后,由会长签发。
(6)协会公文涉及全面工作或重大事项的,分管副会长审核后送会长签发;属于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的,分管副会长签发;涉及几位会长分管工作的,由各副会长审阅同意后由会长签发。
第八条 同外单位联合发文,协会负责人先行审签。外单位同我会联合发文经分管副会长对会签文稿审核同意后,送请会长审签,并将会长签的文稍复印一份备查。会签公文不得使用复印件。会签后的公文,非经各方签发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九条 签发后的公文、资料,由起草部门负责打印校对。公文复印前,要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复核文稿时,如发现确需作实质性修改,修改后须重新履行审签程序。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办理的全过程,包括收文、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收文后,对急件、特急件即行办理,其他公文抓紧办理。
第十二条 协会领导交办的事项,办公室登记后送承办部门办理,并回复交办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要报告办理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原因。
第十三条 办完的公文,各部门应将公文原稿、领导批示件及形成的全部材料分类整理,交回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经鉴别不必归档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登记销毁。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离本会时,所借用的文件、资料、书籍要交还档案室、阅览室。
档案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筹办专项会议、专项活动、实施慈善项目形成的系统资料由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分类、编目、立卷,确保完整。
二、财会档案由财务室负责,于会计年度结束后,按财会档案归档要求整理编目立卷归档。
定边县慈善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行使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办事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定边县慈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职责是: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慈善政策情况;
(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慈善法》和本会《章
程》开展工作情况。
(3)监督慈善协会资产捐赠、财务运行和善款使用情況;
(4)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依纪、依章开展的其它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定边县慈善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守法,尽职尽力,积极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内外组织协调和有关决定事项,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实行合议制。除监事会会议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监事长召开专题监事会。监事会会议,每年年初、年终各举行一次。年初的会议,主要听取和讨论协会上年工作总结与当年工作要点,以及上年财务收支情况与当年收支预算草案,听取和讨论协会年度慈善劝募方案,以及重点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专题监事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认为必要时,听取慈善协会工作机构有关资产捐赠,财务运行和善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与决定,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因故缺席、可书面或电话陈述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监督事项,分为决策监督、执行监督、终结监督。
决策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有关慈善资金和物资的募集与使用管理,财务预决算,追加预算大额资金的支出,以及“慈善永久基金”投资安全有效增值情况等重大决策,进行分析论证和咨询性监督。执行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是对分阶段实施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促使各项目标的如期实现。终结监督,主要是对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重点资助项目的实际效果等,进行评估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是监事会实施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列席人员会前要广泛吸纳社会人士的意见与要求。会中要认真参与有关议题的审议,反映社情民意,发表意见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慈善资金使用的方式和进度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与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相悖时,应及时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为加强工作联系,县慈善协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监事送达如下文件和资料:
(1)省、市政府及业务上级机构下发的各种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规则及指导意见;
(2)县慈善协会下发的决议、决定;
(3)县慈善协会财务预算、决算及会计月报表;
(4)县慈善协会资助、救助和帮扶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文件;
(5)监事会行使监督权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提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事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利用新闻媒体公布监事会重大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健全通信渠道吸纳群众意见,接受社会询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任期与理事会组成人员相同,即每届五年。届中若因工作变动或因慈善工作需要,对监事人选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增补,由监事会监事长提出,经监事会讨论并征得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决定临时任免,并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工作人员投稿采用奖励办法
为了鼓励本会工作人员更多地投稿参与慈善宣传,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向市级各类刊物、网站等媒体投稿采用的,1000字以下,500字以上,按每篇100元计奖;1000字以上,按每篇200元计奖:图片按每张50元计奖。
二、向中省报刊杂志投稿采用的,被中省慈善报刊采用的稿件,500字以下50元/件计奖;500-1000字60元/件计奖;1000字以上80元/件计奖。被省级主流媒体(含华商报、各界导报)刊播的稿件,按80-100元/件计奖。被国家主流媒体刊播的稿件,按100-150元/件计奖。如出现两个作者的情况,奖金以作者顺序6:4的比例确定。
三、本会每年对工作人员所投稿采用的稿件进行评比,对评出的优秀稿件进行奖励。
四、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创作的涉及慈善公益内容的作品。